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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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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教师资格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题,希望大家喜欢!

教师资格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题精选篇1

1.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须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学历条件,才具备报考资格。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户籍在重庆市或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非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在渝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在校三年级学生;重庆户籍在市外普通全日制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渝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4.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5.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cq.cn)。

6.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各科笔试成绩合格且在2年有效期内的考生。

(二)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题精选篇2

一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在校本课程“阅读与感悟”的主题活动中,老师向学生推荐了几篇树立自强不息的人物形象的外国文学作品,以下不适合的是( )。

A.《老人与海》 B.《高老头》

C.《大卫科波菲尔》 D.《钢铁是怎样炼成的》

1.【答案】B。解析:A项中的桑提亚哥是海明威塑造的硬汉形象;C项中的大卫是狄更斯塑造出的自强不息,依靠自己的努力获得事业成功和家庭圆满的人物;D项中的保尔·柯察金是奥斯特洛夫斯基塑造出为了革命奋斗终身的革命者。B项高老头巴尔扎克塑造出的一个吝啬鬼的形象。故本题选择B项。

2.学习柳永的《雨霖铃》,老师引导学生鉴赏诗中的名句“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教师让学生举例,和“柳”有关,并与其有相同的情感基调的诗句,下列例句不恰当的是( )。

A.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采薇》《诗经》)

B.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王维《送元二使安西》)

C.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志南《绝句》)

D.春风知别苦,不遣柳条青。(李白《劳劳亭》)

2.【答案】C。解析:题干中的诗句是表达依依不舍的离别之情。ABD三项中的诗句都是表达离别的感伤基调,只有C项纯粹写春天的杨柳。故本题选择C项。

3.教学《鸿门宴》,教师帮助学生理解词类活用,下列没有词类活用的是( )。

A.谁为大王为此计者

B.然而不王者

C.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

D.沛公欲王关中

3.【答案】A。解析:A项,王即大王;BCD项的王均为名词活用为动词“称王”。故本题选择A项。

4.关于虚词的学习是高中文言文的一个重要知识点,下列是关于“而”字的句子,其中“而”字的用法与其他三项不同的一项是( )。

A.温故而知新 B.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

C.置杯焉则胶,水浅而舟大也 D.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

4.【参考答案】C。解析:ABD三项中的“而”均表示递进关系;C项中的“而”表转折关系。故本题选择C项。

5.教师安排学生梳理表达交流中的敬词与谦辞,下列分类不正确的是( )。

A.敬辞类:拜谢、垂念 谦辞类:鄙人、敝姓

B.敬辞类:大驾、芳名 谦辞类:薄礼、敢问

C.敬辞类:奉陪、俯察 谦辞类:贱内、拙见

D.敬辞类:老身、高龄 谦辞类:舍妹、薄技

5.【答案】D。解析:D项,老身是谦辞。故本题选择D项。

教师资格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题精选篇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 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6月29日修订,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 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 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4、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明确禁止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

2、不得脱离监护;

3、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1、学前教育纳入规划,解决城乡“入园难”;

2、缩小校际差距,解决择校难题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望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4、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给学生更多发展空间;

5、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6、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

7、高校分类入学考试,让不同的人有多重选择

8、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保障教师安心从教

9、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

10、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鼓励出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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